有關市民8月30日在網路留言關心西門「寶成門舊址碑」1事,本館回應說明
有關市民8月30日在網路留言關心西門「寶成門舊址碑」1事,本館回應說明: 一、本館72年於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、衡陽路口設立之「寶成門舊址」碑,於106年8月27日遭民眾推倒,導致石碑破損,需原址重建重立新碑。 二、本館隨即於8月29邀集專家學者現地勘查,因石碑已碎成3塊,並脫離基座,經勘查後建議以原地改建為原則,並以較有寓教方式及藝術美化呈現。為保有原來記事之歷史意涵,且考量亦接獲該區里辦公室之反映原該碑樣式觀感不佳,爰本館擬參考專家學者意見進行原地改建。 三、有關後續進行,因涉原地改建之施作工法、藝術形式與記事意涵,除邀請臺北市立大學專家學者、藝術家研擬設計,並且期間亦洽詢臨該碑位址之元大證券尋求企業界支持與協助,終未能成果。 四、今年6月因中正區里長針對本館原規劃碑型樣式有其他建議,請本館重新修改。本次新碑設計,規劃設置燈源投射於「寶成門」主體,以加強安全與吸引民眾瞭解認識新碑之注意力,需電力供應,於107年7月19日、7月25日及8月7日邀請相關單位召開會勘、協調會。 五、經多次協調結果以包燈方式設置燈源,且經台電公司同意。現因施工申請程序繁瑣費時,非本館預期之中,恐無法配合該區路面更新工程之期程,刻仍協調處理中。本館將儘快解決相關問題,進行新碑重立施工,以讓「寶成門舊址碑」重現於市民前。 六、至於有關「寶成門舊址碑」遭人毀損1案,經107年5月14日臺北地院刑事簡易判決毀損他人物品等罪,共判應拘役80日,得易科罰金。另民事部分,屬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,本案民事賠償請求時效為106年8月27日至108年8月27日。因重立新碑案尚執行中,故待完成並確定本館所損失成本後,再辦理民事訟協調調或訴訟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