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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屆第二次臺北市古物審議會會議紀錄

  1. 依據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條及「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」第6條第7項規定公布臺北市古物審議會會議決議。
  2. 如對本件行政處分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本件行政處分於110年11月18日公告於本館官網公告30日期滿之次日(110年12月18日)起30日內(111年1月16日),繕具訴願書,向本館遞送(地址: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174-1號),並將副本寄送本府法務局(地址: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館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遞日,為免投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