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及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第2、5、6條。 如對本件行政處分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本件行政處分於109年11月26日張貼本館公佈欄公告30日期滿之次日(109年12月27日)起30日內(110年1月25日),繕具訴願書,向本館遞送(地址: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174-1號),並將副本寄送本府法務局(地址: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館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遞日,為免投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