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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布停止適用「臺北市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提報指定一般古物申請作業流程」

本館於104年8月18日起接受市府行政委任,辦理臺北市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物相關業務。為因應野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: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,不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古物,於108年9月6日公布施行「臺北市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提報指定一般古物申請作業流程」(以下簡稱該作業流程),主要係就申請時間及受理方式進行行政作業安排,不影響文資審議程序。

 

惟近來外間誤解該作業流程取代了法定文資審議程序,或造成有心人士利用,經本館召開諮商討論會議,決議停止適用該作業流程,嗣後相關申請作業即依一般古物申請方式辦理。